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晉城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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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城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促進我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推進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建設,依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山西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務部門,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

  本細則所稱政務數據資源(以下簡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收集、產生和管理的各類信息資源,包括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授權管理和因履行職責需要形成的文字、數字、符號、圖片和音視頻等數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各級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應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以及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管理部門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數字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指導全市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第五條 市政務數據共享管理部門作為全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統(tǒng)籌協(xié)調和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組織建立政務數據目錄體系和共享開放體系,建設管理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制定管理制度、數據標準、技術規(guī)范等內容,開展業(yè)務指導、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各縣(市、區(qū))、晉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政務數據共享管理部門作為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區(qū)域政務數據共享管理工作,考核評估本區(qū)域政務數據共享情況。

  第六條 政務部門為本部門政務數據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報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備案,統(tǒng)籌管理和整合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實現與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聯通,做好政務數據的接入共享和更新維護。

  第二章 目錄編制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標準,對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基本屬性進行描述和組織管理的條目,是實現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數據共享的依據。

  第八條 全市政務數據實行統(tǒng)一的目錄管理。全市政務數據目錄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協(xié)調市級政務部門和縣(市、區(qū))、晉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編制。各縣(市、區(qū))、晉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牽頭編制同級政務數據目錄,并納入全市政務數據目錄統(tǒng)一管理。

  第九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目錄編制要求,對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政務數據進行梳理,明確數據資源名稱、存儲層級、分類分級、數據格式、數據項名稱、共享屬性、共享方式、開放屬性、開放方式、更新周期、發(fā)布日期等內容,匯總形成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并及時在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上編制發(fā)布。

  第十條 政務部門在編制數據目錄時應同步提供相應的數據字典與數據結構,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全市政務數據目錄體系管理。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確保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內容的完整性、邏輯一致性、描述的可理解性以及命名的準確性,不得瞞編、漏編、錯編。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負責及時更新維護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fā)生變化時,自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三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晉城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碼規(guī)范》,對各政務部門在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錄入的數據目錄進行統(tǒng)一編碼和規(guī)范性審核。

  第十四條 基礎數據庫的數據目錄由基礎數據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維護。多部門共建的主題數據庫的數據目錄,由主題數據庫建設的牽頭部門負責編制、維護。

  第三章 發(fā)布更新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編制的政務數據目錄規(guī)范收集政務數據資源,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多元校核的要求,實現一次收集、共享使用。需使用其他部門職能范圍內的政務數據應通過共享方式獲取,不得重復收集。

  第十六條 各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同級政務數據更新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各級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的匯聚、更新和維護工作。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根據本部門政務數據的性質和特點,選擇數據庫表共享、服務接口(以下簡稱API)共享、文件(或文件夾)共享等方式在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上發(fā)布共享政務數據。

  對變化頻繁、時效性較強的,以及涉及跨部門并聯審批和協(xié)同辦公的政務數據,應采用API共享的方式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對應進行治理、關聯、分析的政務數據,搭建本部門共享前置庫,與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對接,采用數據庫表共享的方式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負責政務數據的質量管控,開展數據比對、核查、糾錯,確保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應建立政務數據內容的更新機制,明確更新周期、方式等,對數據內容進行動態(tài)管理,確保數據的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對已發(fā)布的政務數據不得隨意撤銷,因故需撤銷發(fā)布的,應提前報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各縣(市、區(qū))、晉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在撤銷已發(fā)布的政務數據后應及時報送至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共享利用

  第二十條 政務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因履行職責需使用共享數據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應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使用用途,共享數據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是管理政務數據目錄、支撐各級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的信息基礎設施。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統(tǒng)籌建設管理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統(tǒng)一受理數據共享需求并提供服務??h級不再新建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統(tǒng)一通過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數據申請和授權,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已建縣級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應與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對接級聯。

  政務部門要依托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逐步整合部門間直連的共享通道,不再新建其他跨部門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或共享系統(tǒng)。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

  可提供給所有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商峁┙o指定部門共享使用、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所有部門共享使用、應進行數據脫敏或進行數據比對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有條件共享類,政務部門應標明其共享范圍;對于不予共享類,政務部門應提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等依據。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經脫密、脫敏等處理后達到共享條件的,可在一定范圍共享,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推動政務數據向社會開放,與民生保障服務相關的信用、交通、醫(yī)療、衛(wèi)生、就業(yè)、社保、文化和教育等領域優(yōu)先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需使用公共服務機構、相關企業(yè)及第三方平臺等方面數據的,可采用協(xié)商、采購、合作開發(fā)等方式,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數據接口、批量交換等途徑實現共享。

  第五章 供需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通過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政務數據的申請、授權和使用。政務數據申請、授權和使用管理由提供部門、使用部門和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第二十七條 使用部門通過晉城市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在部門資源、政務主題、省市級聯等欄目下進行檢索、發(fā)現和定位已共享的政務數據,查看政務數據的詳細描述信息,并通過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出政務數據使用申請。

  第二十八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同級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使用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跟蹤、督促提供部門授權共享。

  第二十九條 提供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有條件共享數據進行使用授權。授權分為直接授權給使用部門和整體授權給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無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由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直接授權給使用部門。

  第三十條 政務數據共享流程如下:

 ?。ㄒ唬儆跓o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通過共享交換平臺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用途、應用場景等信息。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性審查,并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直接授權使用,授權結果同步推送提供部門。

 ?。ǘ儆谟袟l件共享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通過共享交換平臺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用途、應用場景等信息。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性審查,并將申請轉至提供部門。已在共享交換平臺共享的,提供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屬本部門履職范圍內而未及時在共享交換平臺共享的,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發(fā)布并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照答復意見使用共享數據,對不予提供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

 ?。ㄈ儆谟袟l件共享但提供部門不予共享、使用部門因履職盡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xié)商解決并報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協(xié)商未果的由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協(xié)調解決。

  第三十一條 使用部門應在授權期限內使用政務數據,數據最長授權期為三年,期滿后應重新申請。對于使用部門獲得授權后超過三個月不使用的,提供部門或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可視情收回授權。

  第三十二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數據有疑義或發(fā)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至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在收到反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更正。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統(tǒng)籌建立同級政務數據安全管控體系,增強安全防護能力,確保同級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穩(wěn)定運行,使用市級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縣(市、區(qū))、晉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平臺的穩(wěn)定運行。

  第三十四條 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應當事先經過本部門的保密審查。政務部門依托共享交換平臺對政務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創(chuàng)新應用的,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政務數據的安全分類分級管理,落實數據收集、存儲、提供、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責任,防止數據被泄露、濫用和篡改。

  第三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加強對政務數據技術服務單位的管理,要求其依法履行政務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防止政務數據泄露,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和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七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網信、公安等部門建立政務數據安全應急處置和備份恢復機制,制定政務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三十八條 提供部門、使用部門和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共同做好數據共享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確保數據安全。

  提供部門應對政務信息系統(tǒng)和前置庫進行安全管理和防護,保障本部門數據和服務接口安全。

  使用部門應加強政務數據使用的用戶權限管理、訪問控制和日志審計,確保接口訪問安全和數據使用。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對同級電子政務外網、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安全管理防護,加強數據存儲、安全傳輸、訪問控制、授權管理和全流程審計,保障政務數據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九條 提供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提供的政務數據的準確性。使用部門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履職需要,按照授權的方式和范圍使用政務數據,不得超范圍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改變數據形式后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四十條 使用部門因使用不當或未按規(guī)定使用政務數據的,造成的安全問題由使用部門承擔,提供部門或政務數據主管部門不對使用部門使用政務數據過程中的安全問題負責,并有權收回已授權共享數據的使用權。

  第七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四十一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建立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方式對政務部門數據資源的目錄編制、資源發(fā)布、數據更新、審批授權、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欠窀鶕嚓P政策、文件及時更新、調整、補充、完善數據資源目錄;

  (二)是否根據數據目錄的共享、開放屬性及時對接并發(fā)布相關政務數據;

 ?。ㄈ┦欠窀鶕祿夸浉轮芷趯傩约皶r更新已發(fā)布的政務數據;

  (四)是否對不符合要求的政務數據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ㄎ澹┦欠裨谝?guī)定時限內完成政務數據申請的審核授權。

  各縣(市、區(qū))、晉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本區(qū)域政務數據共享考核評估機制,并將評估結果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審批部門、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要把政務數據共享管理作為同級政務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立項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參與數據共享的部門,酌情暫停安排新的建設項目和已建項目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四十三條 政務部門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數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書面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ㄒ唬┎话凑找缶幹苹蚋虏块T政務數據目錄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將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和掌握的政務數據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

 ?。ㄈ┎话凑找?guī)定隨意收集政務數據、擴大數據收集范圍,造成重復收集數據,增加社會成本,給社會公眾增加負擔的;

 ?。ㄋ模┕室馓峁┎徽鎸?、不準確、不全面的政務數據目錄和政務數據內容的;

 ?。ㄎ澹┪窗凑找?guī)定時限發(fā)布、更新資源目錄和政務數據的;

  (六)對獲取的共享開放數據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ㄆ撸┎话凑找?guī)定,擅自將獲取的共享數據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轉讓給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數據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ò耍ΡO(jiān)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九)其他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政務部門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給國家、法人、其他部門和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晉城市大數據應用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咨詢電話:0356-2218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