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區(qū)財金局、成都東部新區(qū)財金局、成都高新區(qū)財金局,各區(qū)(市)縣財政局,市級各部門、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一步優(yōu)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huán)境,促進政府采購提質增效,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huán)境
1. 嚴禁設置市場進入障礙。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報名,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政府采購供應商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
2. 嚴禁實行差別歧視待遇。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品牌、成立年限及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guī)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
3. 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yè)。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包括提供的服務,下同),依法保障其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采購項目外,不得區(qū)別對待內外資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不得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供應商資格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審標準等方面,對內資企業(yè)或外商投資企業(yè)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4. 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應當綜合政府采購項目特點、采購代理機構專業(yè)領域及承接類似項目業(yè)績、采購代理機構的軟硬條件和從業(yè)人員素質、采購代理機構執(zhí)行規(guī)范和效率、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及信用評價結果等因素,自主擇優(yōu)選擇分散采購項目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代理機構。
5. 全面公開政府采購信息。財政部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要貫徹落實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的要求,將采購意向、采購項目預算、采購文件、評審情況、采購結果、采購合同以及履約驗收等采購項目信息,以及質疑投訴渠道、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不良行為記錄、投訴處理或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采購代理機構考核結果等政府采購監(jiān)管信息全面公開。采購人在公開政府采購意向時,應標明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
二、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執(zhí)行管理
6. 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對編制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編制確認采購文件、組織實施采購活動、簽訂采購合同、履約驗收、資金支付、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jiān)督檢查等重點環(huán)節(jié)加強內控管理。采購人在相關環(huán)節(jié)引入采購代理機構、第三方機構或者專家提供專業(yè)化代理及咨詢等服務的,仍依法承擔主體責任。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政和履職風險防控機制,健全內部工作人員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定期開展利益沖突防范教育培訓,防止權力濫用和利益沖突。
7. 嚴格采購預算管理。采購人應當貫徹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依法合理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zhí)行,預算金額應當隨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含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磋商文件等)一并公開,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8. 做好采購需求管理。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各項工作,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guī)范、含義準確,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9. 嚴禁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不得通過違規(guī)拆分、化整為零等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對于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財政局批準。
10. 完整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采購方式、采購政策、項目預算、采購需求(擬采購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規(guī)格、商務要求)、采購人信息、采購代理機構信息、供應商資格、采購文件獲取方式、開標時間及地點、投標(響應)文件范本、采購合同范本、信用融資渠道、質疑函和投訴書范本、質疑和投訴方式、途徑等相關內容。
11. 合理設定資格及技術、商務條件。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最少、必要”原則,依法設置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供應商資格條件要與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屬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條件,不得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得因投標(響應)文件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不得將形式上的輕微瑕疵列為投標(響應)文件無效條款。
12. 合理設定等標期。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復雜性和供應商準備投標(響應)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從談判文件或者詢價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從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13. 做好澄清修改管理。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回復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澄清等請求。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fā)出的采購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響應)文件編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其中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對談判文件或者詢價通知書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對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不足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14. 規(guī)范采購結果管理。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三、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合同管理
15. 規(guī)范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購標的名稱,標的質量、數量(規(guī)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價款或者報酬、付款進度安排、資金支付方式,驗收、交付標準和方法,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違約責任(特別是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采購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期限、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約定以審計作為支付供應商款項的條件以及驗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違規(guī)預留質量保證金。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16. 及時公告和備案采購合同。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內容除外;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7. 嚴格履行采購合同。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賠償或者補償供應商受到的損失。
18. 規(guī)范分包和禁止轉包。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將采購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單位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采購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直接向分包供應商支付款項,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采購人不得強行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應商。禁止中標、成交供應商通過轉包履行采購合同。
19. 及時開展履約驗收。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采購人應當就履約驗收制定履約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明確履約驗收的主體、時間、方式、程序、內容和驗收標準等事項。采購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供應商履約情況,按照履約驗收方案及時組織開展履約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的參考資料;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四、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參與成本
20. 簡化供應商證明材料。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進一步簡化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對于供應商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重大違法行為記錄、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良好商業(yè)信譽、重大信用信息記錄等,可以通過部門信息共享、供應商書面承諾、信用記錄查詢及社會監(jiān)督等方式查驗的,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紙質材料或證明。中小企業(y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按規(guī)定出具《中小企業(yè)聲明函》即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yè)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yè)證明文件。全面推行電子化采購,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電子采購文件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
21. 規(guī)范保證金收取及退還。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保證金,全面停止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鼓勵少收、免收履約保證金,貨物項目履約保證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采購合同金額的5%,嚴禁將履約保證金限定為現金形式,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并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履約保證金原則上應當在采購項目驗收合格后10日內退還供應商。
22. 及時支付采購資金。采購人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合同款項。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自收到供應商發(fā)票后15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中標、成交供應商為中小企業(yè)的,采購人原則上應當自收到供應商發(fā)票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采購人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內部程序、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采購人無故拒絕或者延遲支付政府采購合同款項的,應當依照采購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采購人違規(guī)拖欠合同款項的行為,供應商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3. 加大預付款支付比例。適合支付預付款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支付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采購合同金額的30%。中標、成交供應商為中小企業(yè)的,采購人支付預付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采購合同金額的40%。對于資信狀況良好、履約能力較強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進一步提高預付款比例。
五、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24. 嚴格落實預留采購份額要求。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yè)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yè)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yè)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yè)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yè)的比例不低于60%。
25. 價格評審優(yōu)惠比例按上限執(zhí)行。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對符合規(guī)定的小微企業(yè)報價給予10%(工程項目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5%作為其價格分。
26. 鼓勵與小微企業(yè)組成聯合體或向小微企業(yè)分包。鼓勵大中型企業(yè)與小微企業(yè)組成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yè)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yè)分包,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yè)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yè)的報價給予3%(工程項目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2%作為其價格分。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yè)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yè)、分包企業(yè)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評審優(yōu)惠政策。
27. 進一步加強績效管理。采購人要按照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要求,對政府采購預算實施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要抓好政府采購預算績效管理重點環(huán)節(jié),優(yōu)化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流程,明確采購項目績效目標設置、監(jiān)控、評價和審核的責任分工,推動政府采購預算績效管理常態(tài)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不斷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對涉及中小企業(yè)采購的預算項目要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和指標,落實扶持中小企業(yè)有關政策要求,定期開展績效監(jiān)控和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六、進一步完善供應商權利救濟機制
28. 保障供應商知情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于未通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供應商,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對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供應商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書面告知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29. 及時處理質疑投訴。采購人、財政部門應當支持供應商通過在線、現場、郵寄、郵箱等多種方式提起質疑、投訴。對于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質疑,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有關供應商。質疑答復內容應當全面完整、意見明確,不得出現含糊不清、模棱兩可、敷衍了事、內容不全等情況。對于供應商依法提出的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嚴禁超期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提起的投訴。對于中小企業(yè)提起的質疑、投訴,采購人、財政部門應當優(yōu)先處理。
30. 健全調解機制。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對于可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的,財政部門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guī)勸等方式,或者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法律意見等方式組織調解。財政部門根據投訴事項確定投訴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委員會成員、相關供應商等人員參與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辦案人員制作調解協議,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制作調解協議的,財政部門可以不制作調解協議,但應當制作調解筆錄。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投訴人未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投訴處理決定。調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1. 依法依規(guī)實施行政處罰。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告知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權利,保證程序合法。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和區(qū)分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情形,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在政府采購活動存在行為不當但尚不構成違法違規(guī)的,由同級財政部門采用工作提示、約談、責令整改等方式提出整改建議。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市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措施,請遵照執(zhí)行。
成都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