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實施辦法》已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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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政務督查工作,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貫徹落實,根據(jù)《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 (試行)》和加強新形勢下黨的督促檢查工作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政務督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督查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增強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意識,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深入一線、真督實查,跟蹤問效、強化追責,以釘釘子精神抓落實,推動政令暢通、政策落地、工作落實.
第三條 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的原則.
(一)堅持目標導向、狠抓關鍵重點,突出政務督查工作針對性.
(二)堅持問題導向、創(chuàng)新督查方式,突出政務督查工作實效性.
(三)堅持結果導向、強化追責問效,突出政務督查工作權威性.
第四條 突出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交辦事項.
(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
(三)云南省《政府工作報告》主要目標任務,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議定事項.
(四)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指示和交辦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及社會關注熱點問題.
第五條 強化政務督查工作關鍵環(huán)節(jié).
(一)立項.對上述政務督查工作重點應進行立項登記,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安排專人負責,進行全程跟蹤督辦.對上級開展的督查事項應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做好立項督辦工作.
(二)交辦.對督查督辦事項應明確牽頭部門和單位、責任領導、完成時限等,及時進行交辦;對督查督辦事項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標對表,完成一項,銷號一項,做到查必清、辦必果.
(三)督辦.對重大督查事項可采取書面督查、實地督查、聯(lián)合督查、異地交叉督查、委托督查、分級分層督查等形式,深入開展督促檢查.加強與責任部門和單位的溝通聯(lián)系,及時掌握工作落實情況,對進展遲緩的應及時催辦,督促責任部門和單位按照工作要求和時限完成工作任務.
(四)整改.對督查督辦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形成問題清單,督促責任部門和單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問題.
(五)核查.對省人民政府重大督查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應組織回訪核查,開展督查 “回頭看”,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六)反饋.有關地區(qū)和部門應按照規(guī)定期限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反饋督查督辦事項的辦理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省政府督查室應認真梳理匯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報告督查督辦事項落實情況.
第六條 創(chuàng)新政務督查工作方式.
(一)進一步改進督查方式.在政務督查工作中,應更多采用現(xiàn)場督辦、隨機抽查、明察暗訪、第三方評估等方式方法,不斷提升政務督查工作的實效性.
(二)大力推進 “互聯(lián)網(wǎng)+政務督查”.充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技術,實現(xiàn)對督查任務的細化、量化,及時掌握工作進度,并與考核、追責等有機結合,進一步推動各項督查任務落實.
(三)加大督查調研工作力度.針對省人民政府領導關心、關注的重點工作及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把督查與調研充分結合起來,深挖帶有普遍性、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四)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突出問題導向,采取在政府網(wǎng)站開辟投訴專欄、在集中督查活動中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收集督查問題線索,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切實發(fā)揮群眾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在推動政策落實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加大媒體曝光力度.借助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責任不落實,弄虛作假,虛報瞞報,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作用.
第七條 強化政務督查追責、激勵和成果運用.
(一)加強政務督查追責工作.
1.追責情形.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態(tài)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顯的.
(2)對云南省《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文件和省人民政府重要會議提出的要求和目標任務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力、行動遲緩,未按照時限推進完成的.
(3)對中央領導 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領導重要批辦事項未按照時限辦結的.
(4)對中央領導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在調研考察、現(xiàn)場辦公等活動中作出的重要指示和要求,研究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的.
(5)對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督查活動未按照計劃要求開展或開展不力的.
(6)因不作為、亂作為,責任不落實、監(jiān)管不力,導致重要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人民群眾財產(chǎn)損失的.
(7)工作進展緩慢,工作質量未達到要求或在工作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工作進度和成效的.
2.追責方式.
(1)通報.對重點工作落實不力、進展緩慢的地區(qū)和部門,根據(jù)情況由省政府辦公廳或省政府督查室進行通報批評,指出存在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2)約談.工作不落實或整改不到位的,對責任地區(qū)或責任部門領導,由省政府督查室進行督查約談.
(3)問責.對經(jīng)通報批評或督查約談后工作仍未落實的責任地區(qū)或責任部門,按照《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問責.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干管權限及有關規(guī)定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
(二)建立完善督查激勵機制.對推動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項目建設、重點工作落實成效明顯和督查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有力的地區(qū)和部門,要推廣經(jīng)驗,并采取通報表揚等方式予以激勵,進一步促進工作落實.
(三)強化政務督查成果運用.根據(jù)日常督查掌握的各地各部門重點督查任務推進完成情況、上級督查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情況等,按照督查事項辦理時限、辦理質量、整改質量、反饋質量等標準,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機制.將政務督查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全省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以考評手段倒逼各項重點工作落實.
第八條 加強政務督查干部的教育培訓.采取集中培訓、跟班學習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各級政務督查干部的培訓工作.省政府督查室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省督查干部集中教育培訓活動.
第九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門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政務督查工作機制和制度,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xié)辦公廳,省監(jiān)察委,省法院,省檢察院,云南省軍區(qū).滇中新區(qū)管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