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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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促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與應用,充分發(fā)揮政務數據資源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chuàng)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促進大數據發(fā)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fā)〔2015〕5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能的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各類非涉密數據。
第三條 本市區(qū)域內政務部門之間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進、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發(fā)布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的具體實施制度。市大數據管理中心具體承擔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負責政務數據資源維護管理、安全運行管理等工作。
各縣(市、區(qū))政府應加強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做好本區(qū)域內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
各級政務部門是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責任主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采集獲取、目錄編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維護工作,并合理使用獲得的共享政務數據資源。
第五條 政務數據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不能共享外,政務部門掌握的數據資源應當無償共享。
第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加強基于數據共享的業(yè)務流程再造和優(yōu)化,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信息化條件下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數據資源共享平臺
第七條 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統(tǒng)籌建設滿足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需求的統(tǒng)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共享平臺主要包括數據資源目錄管理系統(tǒng)、數據交換系統(tǒng)、數據管理系統(tǒng)、數據安全系統(tǒng)等,是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主要載體。共享平臺部署在市政務云平臺上,依托電子政務外網向全市各級政務部門提供數據資源共享服務。各縣(市、區(qū))原則上不再單獨建設本級共享平臺。
第八條 政務部門之間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和業(yè)務協(xié)同應當通過共享平臺進行,不得重復建設跨層級、跨部門使用的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和數據交換系統(tǒng),已有的應逐步向共享平臺遷移。
第九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共享平臺的技術規(guī)范,做好本部門信息系統(tǒng)與共享平臺的對接,確保提供的可共享政務數據資源完整準確和及時更新。
第三章 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條 數據資源目錄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標準,對政務數據資源的基本要素(包括數據名稱、數據內容、編碼格式、提供單位、共享類型、共享方式、更新頻度等)進行描述和組織管理的條目,是實現數據資源共享的基礎。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guī)范由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制定。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
?。ㄒ唬┛商峁┙o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當列入無條件共享類。
?。ǘ┛商峁┙o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ㄈ┎灰颂峁┙o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資源,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明確依據。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可根據政務數據資源的性質和特點,選擇采用以下共享方式:
(一)通過調用驗證服務接口進行比對,獲取驗證結果的比對驗證模式。
?。ǘ┩ㄟ^調用查詢服務接口,獲取或者引用查詢對象相關數據的查詢引用模式。
?。ㄈ┩ㄟ^共享平臺獲取批量數據的批量復制模式。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掌握的數據資源進行梳理,明確數據資源的共享類型和共享方式,按照統(tǒng)一標準規(guī)范,編制本部門的數據資源目錄,經本級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在共享平臺上發(fā)布。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審核、發(fā)布、更新等工作。如數據資源的要素內容發(fā)生變化,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數據資源目錄進行更新。
第四章 數據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資源遵循按需共享、無償使用的原則,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數據的政務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使用用途,掌握數據的政務部門(以下簡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六條 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資源的基礎數據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在政務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第十七條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直接獲取。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說明共享范圍、共享用途和申請數據項內容等,提供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屬于不予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xié)商解決。
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在數據共享上意見不一致的,可以申請協(xié)調處理,由本級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該事項進行研究并作出結論,必要時報請本級政府決定。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資源,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簽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協(xié)議。
第十八條 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共享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九條 使用部門獲取的共享數據,只能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未經提供部門授權,不得將共享數據對外提供或發(fā)布,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會有償服務或其他商業(yè)用途,并對共享數據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負責。提供部門不對其提供的共享數據在其他部門使用中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二十條 建立疑義、錯誤數據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數據有疑義或發(fā)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yè)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直接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數據更正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充分利用共享數據,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數據,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guī)范,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體系建設和管理,完善身份認證、訪問控制、數據審計追蹤等技術防控措施,建立安全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確保共享平臺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誰建設、誰維護,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務數據資源安全保密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提供的共享數據資源,應當事先經過本部門的保密審查。
第六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評價機制,每年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數據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評估結果納入年度考核考績范圍。
第二十六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會同發(fā)改、財政等部門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xié)商機制,對各政務部門落實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要求的情況進行考核,凡不符合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新建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編制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并給予優(yōu)先安排。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相關人員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優(yōu)化配置。
第二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政務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本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ǘ┪聪蚬蚕砥脚_及時提供共享數據;
?。ㄈ┫蚬蚕砥脚_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數據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guī)范、無法使用;
?。ㄋ模⒐蚕頂祿糜诼男斜締挝宦氊熜枰酝獾哪康?;
?。ㄎ澹┻`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政務部門違規(guī)使用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共享數據,或者造成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泄漏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