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正式發(fā)布

  8月1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將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稐l例》共8章51條,內容涉及信息化規(guī)劃與建設、信息資源共享與開發(fā)利用、信息產業(yè)發(fā)展、信息技術應用與服務、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責任。《條例》規(guī)定,新建建筑物內的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lián)網等信息管線、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信息管道,應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建筑物駐地網應對電信、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業(yè)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者,實行平等接入。這意味著,今后新建小區(qū),居民將有望自由選擇入網方式。

  在信息采集和獲取方面,我省要求,國家機關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資源采集、維護、更新,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采集信息,應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說明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將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他人?!稐l例》規(guī)定,如違規(guī)非法獲取信息,非法披露、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獲取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發(fā)現(xiàn)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或受到商業(yè)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這意味著,《條例》實施后,如市民再收到垃圾郵件,可要求服務商刪除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我省將加大公共信息服務,按要求,社會保障、環(huán)境保護、氣象等部門,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公共服務信息系統(tǒng),及時、準確提供與生活相關的公共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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