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條例》起草過程中的各個版本以及最后提交國務院的文本中,都明確地規(guī)定了一個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但是《條例》正式頒布的版本中,這一條卻被刪除。“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還是不是《條例》的一個基本原則,有關專家對此也有不同看法。

  6月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行政法研究所召開的抗震救災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研討會舉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在會上透露:最高法院已經(jīng)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調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司法解釋第一稿已經(jīng)出爐。 

  “《公開條例》自5月1日實施以來的頭七天,媒體上幾乎每天都有相關案例的報道,可謂‘七天七案例’,這些案例暴露出《條例》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持研討會的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莫于川教授說。與會專家們都認為,消除認識誤區(qū)和制度漏洞,認真貫徹好公開條例,就是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最大支持和法律保障。 

  據(jù)了解,《條例》起草過程中的各個版本以及最后提交國務院的文本中都明確地規(guī)定了本法的一個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但是《條例》正式頒布的版本中,這一條卻被刪除。“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還是不是本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與會專家對此也有不同看法。 

  中國人民大學莫于川教授認為,從《條例》起草過程和背景來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該項行政立法始終堅持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無論從具體法條的直接推導還是立法背景的間接推導中,都能體現(xiàn)出這一點??纯础稐l例》對于各級、各類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和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大量列舉式規(guī)定,也可見一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也認為,《條例》第14條把“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精神、原則寫得比較清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公開之外,其他的都要公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行政復議司司長呂錫偉也認為《條例》體現(xiàn)了這個原則,但這個原則在運行過程中肯定會遇到一些阻力。他說,如果沒有汶川地震這件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一定會大打折扣。在這次抗震救災的過程中,中央政府作了很好的表率,對地方的官員們非常具有感染力、影響力,為《條例》的實施開了一個好頭。 

  他認為,信息公開是一個非?,F(xiàn)代、很高層次的要求,實際上多年來行政機關習慣了“以保密為原則,公開為例外”,針對我國現(xiàn)實的一些行政習慣而言,“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這個要求是很高的。但是通過抗震救災的信息公開做法,這個實際操作比貫徹《條例》的任何動員會都有意義和價值。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則持相反觀點,她認為,既然《條例》最后刪除了,就不能認為這是一個基本原則。 

  湖南汝城縣原自來水公司退休職工黃由儉、鄧柏松等人,向縣政府申請公開有關部門關于自來水公司改制過程中的調查報告遭到拒絕。黃由儉等5位市民將汝城縣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稐l例》實施后全國首例以“政府信息不公開”為由的這起行政訴訟案,再次引起了與會專家們的討論。 

  那么,調查報告中的過程信息是不是一定要公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高家偉認為,政府公開的信息應該具有確定性、完整性、成熟性。如果調查報告還沒有最后搞成,就不該公開。 

  程潔副教授說,在相對封閉的空間的時候,容易說真話,在公共空間容易說漂亮話。調查報告涉及一些過程中信息,如果過程中的信息、審議中的信息及時公開了,很多人要考慮公眾形象和評論。她認為,這一類信息不是法定必須公開的內容,應屬于自由裁量的范圍,把自由裁量權交給政府。當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該有一個法定的標準。 

  莫于川教授認為要不要公布,還要看這些政府信息對社會的影響。牡丹江水污染案件中,牡丹江水里漂浮著白色的漂浮物,一度造成全城恐慌。經(jīng)過當?shù)貙<已芯恐?,認為肯定沒有明顯毒性,但究竟是什么還不知道。市政府作出決定,當?shù)氐目蒲辛α磕軌蛘J識什么程度,就原原本本通過媒體及時向市民報告。這時的信息肯定是不完整的,是過程中的,但是公布之后,牡丹江市民的恐慌情緒全部消除,體現(xiàn)了服務型政府以人為本的精神,取得了應對公共危機的良好效果。 

  有一些過程中的政府信息是可以、甚至應當公開的,即便有不宜公開的內容,也可分割之后再提供該政府信息。 

  北京大學教授沈巋認為,調查報告通常是政府已經(jīng)在調查記錄基礎上進行了篩選。調查報告已經(jīng)是相對的成熟了。如果說連調查報告都不公開,那么政府最后決策依據(jù)的事實是什么?《條例》一個非常明確的目的是促進政府依法行政。調查報告如果能夠公開,不僅能夠促進調查工作本身,而且能夠促進決策。 

  調查報告里如果有一些政策性的建議、決策性的建議是給領導參考的,關于處理的建議還是不成熟的,可以不公開,但是完全可以通過信息分割的方法將調查報告中客觀描述的部分公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劉莘教授也認為,強調信息的完整性很容易成為回避公開的一個借口。很多的政府信息,不成熟、不確定、不完整都可以成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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